桂东县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
报告个人有关事项》的规定
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央办公厅《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:
各乡(镇、场)党委、县委各部办委、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各单位、各人民团体党组织中的科级党员干部。
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:
(一)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;
(二)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;
(三)本人因私出国(境)的情况;
(四)子女与外国人、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;
(五)配偶、子女出国(境)定居及有关情况;
(六)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(指同财共居的子女,下同)私人在国(境)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;
(七)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、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;
(八)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;
(九)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。
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,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,并按照规定报告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,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,并说明原因。
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,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,应当予以明示。
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,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,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(人事)部门书面请示。报告人在收到组织答复后应当按照答复意见办理。
第七条 对报告内容,应当予以保密,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予以公开的,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、进行述职述廉时,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。
第九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(人事)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,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。
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有关单位、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,并视情节轻重,采取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:
(一)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;
(二)不如实报告的;
(三)隐瞒不报的;
(四)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表: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
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
|
姓名 |
|
单位及 工作部门 |
|
职务 |
| |
|
应 当 报 告 事 项 |
1.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|
| ||||
|
2.本人持有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情况 |
| |||||
|
3.本人因私出国(境)的情况 |
| |||||
|
4.子女与外国人、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|
| |||||
|
5.配偶、子女出国(境)定居及有关情况 |
| |||||
|
6.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(指同财共居的子女,下同)私人在国(境)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|
| |||||
|
7.配偶、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、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|
| |||||
|
8.配偶、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|
| |||||
|
9.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|
| |||||
|
说 明 |
1.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,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; 2.无需报告的事项,应明示“无”。 | |||||
报告人签名: 受理部门签名(盖章): 受理日期: 年 月 日